12333咨询回复,你关心的失业补助金热点问题这里都有!
来源:淮安就业网
时间:2021-01-13
作者:淮安就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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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咨询回复,你关心的失业补助金热点问题这里都有!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您好,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市失业人员,皆可申领淮安市失业补助金:1、领取失业金期满仍未就业;2、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不满1且个人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3、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但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仍未就业。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根据《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66号)规定:淮安市失业补助金补助标准是: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共计发放6个月。2、对于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参保缴费不足1年)中,累计缴费1年以上的(含1年)仍按照1000元/月标准执行共计发放6个月;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仍按照600元/月标准执行,共计发放6个月。3、领取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您好,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二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员工累计工龄算年休假,哪些材料作为累计工龄的证明呢?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文件规定:职工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您好,根据《关于印发淮安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市直补贴标准按60%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或自定标准,并报市备案。
您好,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为什么不能同时领取?
您好,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待遇重复领取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20〕3号)文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从本办法正式实施之日起,可由本人选择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定期遗属抚恤金和城乡居保待遇中的一项,终止并解除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您好,根据《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20〕66号)规定: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本文内容来源于淮安人社公众号
